为规范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有效遏制非法营运、客车超员、货车超限超载、车辆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突出违法行为,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、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运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重点
(一)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
1.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或使用失效、伪造、变造、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证件,擅自从事班线客运、包车客运经营活动;私家车、7座以上小型客车、电动三轮车、无证网约车等非营运社会车辆违规载客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行为。
2.社会车辆所有人通过微信、QQ、微信公众号、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媒介,以“拼车”“顺风车”“便民出行”等名义违规发布有偿揽客信息;在汽车客运站、商场、医院、学校、居民小区周边定点候客、沿途拉客,扰乱合法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非法营运行为。
3.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接入无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、无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不合规车辆及从业人员开展经营服务;网约车驾驶员脱离平台线上订单,线下私自揽客、议价载客的违法经营行为。
4.未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车辆道路运输证,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载客经营的违法行为。
(二)从严查处车辆超员、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
1.公路客运车辆、旅游包车、城乡客运车辆超出核定载客人数载人;违规私自加装座椅、客货混装等违法行为。
2.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上路行驶,重点严查“百吨王”、砂石建材运输车辆严重超限超载以及货物运输源头企业违规配载、违规放行超载车辆出场等源头违法违规行为。
(三)全面整治车辆非法改装违法行为
1.客货运输经营者擅自改变营运车辆车身结构、外廓尺寸、核定载货容积、座椅布局,违规加装栏板、罐体、车内隔断等擅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。
2.机动车维修企业、车辆改装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对客运、货运车辆实施改拼装作业,违规承接车辆加高、加宽、加长、改变车辆外观及内部结构等非法改装业务。
(四)重点整治管控区域
全市汽车客运站、大型商超、医院、中小学、居民小区周边;物流园区、建材市场、在建工程项目工地出入口;国省干线公路、高速公路老河口出入口、城乡结合部、旅游景区沿线道路;薛集镇、孟楼镇、竹林桥镇等省际交界乡镇,以及全市非法营运、超限超载高发路段,实行全域巡查、全覆盖管控。
相关法律处罚规定
1.非法营运处罚: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存在多次违法、跨区域营运、搭载危货等从重情节的,依法从重从严处罚。
2.车辆非法改装处罚:营运车辆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的,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车辆的,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最高处5万元罚款,并责令停业整改。对上道路行驶车辆擅自改型的,由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《道交法》第十六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,处500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恢复原状。
3.超限超载、客车超员处罚:对货车超限超载、客车超员行为,由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落实扣分、罚款;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落实卸货、转运分流等处置措施,执行“一超四罚”要求从重从严处罚。
4.抗拒、阻碍执法处罚: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围堵、辱骂、威胁、殴打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从严处置;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、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违法线索举报渠道
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非法营运、超限超载、车辆非法改装线索,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。
1.电话举报:0710-8361521。
2.邮件举报:电子邮箱 hkkeguan@163.com。
3.来信邮寄:老河口市汉口路388号 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,邮编:441800。
4.现场举报:路面巡查执法执勤点,及一线执法人员。
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“黑车”、不乘坐超员超载、改装违规车辆,主动选择合规营运车辆出行。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交通共治,踊跃举报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,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特此通告。
老河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
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2026年6月17日
